技术:新浪、腾讯 “微博”商标大战:腾讯败诉,“大眼仔”一审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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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评价诉讼商标和引用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最终标准是相关公众是否有可能误认其指定或核采用的商品或服务来源,或者与其来源是否有任何特定的联系
诉说商标和引用证商标的表示是否相似只是评价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重要因素之一。 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争夺商标知名度、指定采用商品和服务等。 另外,在核对商标标识时,也应该关注其中的显着部分。
在该情况下,从商标表示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立场出发,索赔商标中“微博”和“weibo”等构成要素的表面化较弱,索赔商标中“大眼睛”的图形部分、引用商标中蒲公英的图案部分(“微博”的商标)
从各个图形部分来看,索赔商标和引用证商标的差异很大,如果给予相关公众通常的观察力的话就很容易区别。 另外,商标“大眼睛”的图形部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与原告建立对应关系。 另外,呼吁商标指定的一些服务是特殊的,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相关公众在选择相关服务时会给予很高的观察力。
综合上述分解,索赔商标被采用于指定的服务,相关公众不会误认、混淆或有特定的联系。 与商标争夺引证商标不构成上述服务中指定的近似商标。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微梦企业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取消了原商标审查委员会的投诉决定。
标题:技术:新浪、腾讯 “微博”商标大战:腾讯败诉,“大眼仔”一审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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