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体现四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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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音像界关注的《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与1996年实施的《音像制品出版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相比,在转换
功能、简化行政审查、加强属地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编辑和补充,音像出版管理业务的透明度和操作
前几天,信息出版局音像电子和互联网管理司副司长吴尚之回答了本报记者关于制作《规定》复印件的问题。
实施了1996年2月1日发表的“方法”,但经过8年多,音像出版业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什么背景下把“方法”变更为“规定”?
1996年以来,中国音像出版业迅速发展,音像出版单位逐年增加,从原来的200余家迅速发展到今天的320家,出版的音像制品品种已经达到28000余种,发行额达到27亿元。 六七年前连现在的一半都不到。 另外,管理对象、市场环境、法制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随着音像业市场化和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管理部门的规则要求适应新的形势变化。 另一方面,《方法》在1996年制定时,还是以计划管理为背景,比如出版单位的设立、复印件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今天市场的要求,客观上更要完全管理制度。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敦促将“方法”改为“规定”。
问:编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经过什么过程?
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进一步确定和规范了音像制品出版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责和管理体制。 在出版机构的设置、出版复印、行政管理分工等方面作出了确定的规定和划分。 1996年制定的《方法》的多项规定与此不一致,必须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新规定编纂。
NASA非常重视这次的改编事业,从2002年初开始着手,初稿起草事业正式公布到2004年6月17日,已经过了两年。 征求省市级有关管理部门、百馀家出版单位、相关领域、协会及音像出版的上下游的制作、复印、发行单位等各方面的意见,反复讨论,多次得到其原稿,形成了《规定》(撰修稿)。 今年以来,美国宇航局政策法规司与有关部门合作,从贯彻执行新颁布的《行政许可法》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审查,进行了重组。 只是55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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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小”本身本身就是它本身的微小
也(1)音像出版单位的市场准入关。 第一严格审查音像出版机构的设立条件、年检登记各项指标。 《规定》对此有具体要求。 (二)、音像出版物的市场准入关。 《规定》对音像出版物的外部包装形式、质量、复印件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然后,他还强调了对出版活动的监督。 例如,在责任制度的确立、选题计划备案制度、出版物标识管理等方面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是为了保障合格的音像出版物进入市场。 (三)工作人员资格关闭。 是"啊
又进一步,更进一步,再进一步,再进一步,再进一步,再进一步,再进一步。 更进一步,更进一步,再进一步,再进一步,再进一步,再进一步,再进一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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