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让科技成果转化更具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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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编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法》正式实施。 与实施19年旧法相比,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致力于处理成果的所有权、成果的处分权和成果的收益分配权,这是近10年来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三权。
成熟稳定长时间执行的政策措施都写在法律上,方案是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也是法律的细分执行。 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中国科学技术快速发展战术研究院党委书记林新就这样定位了法律与前几天发表的“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之间的关系。
职务科学技术的成果谁是全部? 看起来可以用这样的相关法规找到现成的答案的简单命题妨碍了科技成果的转换。 这次出台的“实施方案”剑是指这一科技界的顽疾,提出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整的技术转移机制。
2007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是,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形成的各种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由授权项目的负责人依法取得。 该条第4款还规定项目负责人实施本条第1款规定的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008年,财政部发布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科技成果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有严格的审批程序。 即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或批次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批准,向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查后,必须向财政部报告批准。 国有资产处置后的收益要上缴财政,两条线多次收支管理。 科技成果之类的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处置实行与有形资产相同的管理方法。
问题是,对完成人和公司来说,名义上获得了职务科技成果的授权,但实际上没有处分权,没有收益分配权,科技成果的转换没有不可转换的责任,转换必须承担国有资产的价值增值,国有资产不能流失的责任
中国科技快速发展战术研究院研究员赵捷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中国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方面,将权利束分解为所有权、处分权、采用权(投资、许可等)、收益权、分配权等,各项权利由政府管理部门介入,
为了打破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开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道路,年财政部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了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验,年,财政部和科技部是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科学 科技部政策法规监督司副司长周国林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比较相关问题,《实施方案》汲取了试点政策的实施经验,完善了科技成果的处置、采用和收益分配的管理制度。
《实施方案》是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尽快形成财政资金支持的,与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科技成果的采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全部委托给符合条件的项目负担单位 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批准或备案科技成果在国内的录用、处分,科技成果转移所得全部保留在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分收入不支付国库。
《实施方案》加强了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学研究院和高等学校,在重要贡献者、所属机构之间合理分配职务发明成果的转让收益,鼓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者和团队的比例 这也与修订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一致。
以前,科技成果实行与通常的国有资产相同的管理模式,获取利益鼓励人,但认为比例过高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中国科学技术快速发展战术研究院科学技术体制和管理研究所副所长张红东认为,“实施方案”的出现将大大转变这一态势,目的是承认人在成果创造中的价值,关注科研活动中最重要的人的价值,提高人的积极性
另外,《实施方案》提出了在全国加快推进股权和红利激励政策的方法。
如果我研究小费,换成公司就不再管理了。 如果被人超过,这家企业可能会破产。 但是,如果我入股,我可以跟踪研究这个芯片,超过海外的芯片。 因为我在其中有利益。 山东农业大学校长温梓江已经当了十几年的校长,面临的棘手问题之一是科技成果的转化很难。 他认为在激励方面增加这样的规定,使科技成果变得更有生命力。
在完整的技术转移机制方面,《实施方案》加强了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院的知识产权管理,提出了完整的技术转移事业体系。 研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的科学技术人员所有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验政策宣传事业的科学研究院和高等学校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转换豁免的政策。 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将进一步促使科技人员转变科技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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