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科技成果转化:光有“法”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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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向财政部申请成果转化项目至少需要9个月。 现在我们可以自主转让。 只是向主管机关报告。 目前,关于进行成果转化的便利,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所长蒋华良表示,自己和同事是新政策的受益者。
蒋华良所说的新政策是今年3月2日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的实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去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法》) 《规定》被外界解读为国务院对《成果转化法》的进一步执行和细分。
面对《规定》中的许多政策利益,参加今年两会的科技界委员按捺不住内心的兴奋。 但是,由于兴奋,政协委员们很在意《规定》的条款是如何真正落实到各科学技术人员的成果转换事业上的。
激励的漏洞打开了
蒋华良有同样的心情,全国政治协商委员、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院长刘永也有。 他此前一直担心科研机构双肩选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党政府领导干部的相关规定,双肩选人不能在公司兼任兼职和工资,也谈不上成果转化事业。
但是,随着《规定》的实施,刘永的担忧也随之消除:《规定》作为科研机构的正职领导,如果刘永是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者,或者对科技成果的转化做出了重要贡献,虽然他得不到相关规定的鼓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王志学也认为,《规定》大致按照分类管理执行担任领导职务的科学技术人员取得科学技术成果并予以鼓励。 这确定为行政级领导干部成果转化的奖励问题,正职领导可以得到现金奖励,但不得得到股权激励。 但是,许多科研机构的高层是学术领袖或重大成果的第一完成者,这项规定仅限于他们的奖励。 但是,一开口,就会产生更大的激励作用。
实际操作中还有死角
科研人员可以去公司打工、退休创业,公司对保存3年人事关系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换做出最大贡献的人,受到奖励的份额在奖励总额的50%以上。 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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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什么,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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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学说认为,这次政府实务报告在加强供给方结构性改革中特别提出,实施支持科技成果转移的政策措施对推进《成果转化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修订后的这项法律在立法上从根本上处理了科技创新链中存在的转变课题。 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现在,为了使这项法律真正落地,有必要打破相关制度上的障碍。 他目前与科技成果转化法冲突的行政法规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及相关税务政策还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特别是国企对国有资产价值增值的评价方法应该按照修改后的新法进行调整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中国许多科研机构和大学不仅是科研机构,也是事业单位的单位,其中一人更兼任行政管理职务,这种单位和个人双重身份属性造成的体制障碍对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一直存在。
根据《规定》的要求,研究机构、大学的科学技术人员征得公司同意,打工去公司等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退休创业,大致可以在3年内保存人事关系。
这个规定在实际执行中还有不少困难。 刘永说,在新政策下,担任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选择入海创业后面临现实困难:如果创业失败,那三年后公司还有自己的位置吗? 这个问题反映了体制机构的障碍问题依然存在,即科研人员的事业身份和行政身份这两个管理政策之间是如何联系和统一的。
另外,令中国电子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徐晓兰委员吃惊的是,她在成果转化的调查过程中,许多大学的科研人员不知道与他们身边利益相关的《成果转化法》和《规定》已经颁布。 从表面上看,这部分委员会的传达和推广相关法律法规的力量不足,深层次反映的还是这些政府部门的行政思维和体制机构僵化。 也就是说,只盯着本部门的一亩三部分,部委之间的协调和统一不够。
清华大学化工系副主任邢新会委员表示,《规定》是为了消除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一切障碍,充分调动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科技成果转化真正落地执行而颁布的。 否则,中国实施创新驱动的快速发展战术将缺乏内生动力。
科技部已经公布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诱惑基金》,基金由母基金和子基金组成。 国家也期待着切实地操作和执行新法。 王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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