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发文推动国有科技型公司实施股权和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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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国务院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了公司股权和红利激励试点,此后,试点政策陆续宣传到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安徽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 这项政策的实施,比较有效地激发了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增强了公司的活力和竞争力,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 进一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的快速发展战术,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分配机制,探索公司分配制度改革,发挥各项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动力和活力 最近,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共同印发了《国有科技型公司所有权和红利激励暂行办法》(财资〔〕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从年3月1日开始,将试验政策推广到全国。
《暂行方法》分为第六章、四十六条,包括整体目标和大致、适用范围和激励对象、激励方法和实施条件、激励方案管理、实施中相关财务管理和产权变动等复印件,提出了新时期推进国有科技型公司股票和红利激励的具体要求
《暂行方法》提出,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公司可以采用股权销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法,或者项目收益红利、岗位红利等红利激励方法,对公司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实施激励。 然后,公司实施股权和红利激励,依法必须遵守规则,公正透明的企业适当,因此实行多项措施的好处共享、风险共享责任,加强监督的整体大体。
《暂行方法》作为中关村股权和红利激励考试政策在全国的宣传,充分考虑考试中反映的第一个问题和相关人员提出的意见,与《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几点意见》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联系 与试验政策相比,进一步扩大了公司的适用范围,提高了股权激励的整体限额,增强了对科技型初创公司的激励作用等。 强调吸引科技型公司功能,规范过度激励和过程调整行为,确定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制定严格鼓励支配权的尺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批准程序,确定适当委托审查权的监督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方法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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