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关于完整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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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所得税政策通知》(财税〔〕10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完善了四个方面:一是非上市公司在获得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股、股权奖励、纳税人在获得股票(权)期权行使权、限制股解禁及股权奖励时不暂时征税,该 二是转让环节不重复征收20%的税率,比原来的税负下降10-20个百分点,比较有效地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三是对公司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出资,公司或个人可以选择延期到转让所有权的,按所有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的原值和合理税金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另外,不管投资者适用哪个政策,被投资公司都可以根据技术成果的判断值收款,通过税前折旧扣除。 四是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新三板公司享受非上市企业政策。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法》规定的股权激励政策,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于年2月发布了《国有科学技术型公司股权和红利激励暂行办法》(财政技术部、税务总局、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 《通知》的发表,比较有效地降低了以股权激励和技术成果投资的科技人员的税收负担,对科技人员创业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通知全文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完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所得税政策通知
财税[]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国家大众创业、实施万众创新战术,促进中国经济结构的转变和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股和股权奖励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实施递延纳税政策。 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时不纳税,在转让该股权时可以纳税。 所有权转让时,从所有权转让收入中扣除所有权取得价格及合理税金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权期权的收购价格以行权价格明确,限制股的收购价格以实际出资额明确,股权奖励的收购价格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属于国内居民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2 .股权激励计划由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没有设立股东(大)会的国有部门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必须写明激励目的、对象、目标、比较有效期、各类价格的明确做法、激励对象获得权益的条件、步骤等。
3 .激励的目标必须是国内居民公司的本企业所有权。 股权奖励的目标是技术成果投资出资其他国内居民公司获得的股权。 激励的股票(权)包括增发、大股东直接转让、以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 .激励对象是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及高级管理者,激励对象人数的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人员平均人数的30%。
5 .股票(权)期权自授权之日起持有3年以上,且自权利之日起持有1年以上的限制股票自授权之日起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的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持有3年以上。 上述时间条件必须记载在股权激励计划中。
6 .股票(权)期权从授权日到行使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 .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所属领域不在《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领域目录》的范围内(见附件)。 。 企业所属领域在企业上年度主要营业业务收入最高的领域是明确的。
(3)本通知中所说的股票(权)期权是指企业以一定期间内事先约定的价格给予激励对象购买本企业股票(权)的权利 ; 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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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公司或者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国内居民公司,投资公司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份(权)的情况下,公司或者个人可以继续选择执行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还是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以暂时不纳税,允许延期到转让所有权的,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金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公司或者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政策的,以投资公司按照技术成果投资时的判断值入账,允许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摊销。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包括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局设计的专业性、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纳税人将技术成果的全部权利转让给被投资公司,取得该公司股份(权)的行为。
四、相关政策
(1)个人从任职雇佣公司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价格取得股票(权),不满足递延纳税条件的情况下,取得股票(权)时,对于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根据工资、工资收入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二)个人通过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企业在国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股权的,依照现行关于股权限制的征税规定执行。
(三)个人转让所有权的,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所有权优先转让。 递延纳税的股权价格用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用其他方法取得的股权价格合并。
(四)在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以该股权产生的可转换股票的本收入以及该递延纳税的股权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当期缴纳税金。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上市企业依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上市企业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有限企业。
五、辅助管理措施
(一)对股权激励或者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公司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书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出资,取得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的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扣除义务人。 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必须在各纳税年度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关系情况。
(三)工商部门及时与税务部门共享公司股票变更新闻,不具备网络实时共享新闻条件的,工商部门应当在股票变更登记的三个工作日内与税务部门共享新闻。
六、本通知自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发生的未纳税股权奖励的几个事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的相关政策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九月二十日
标题:【科技】《关于完整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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