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于国富:深入解读新闻互联网传递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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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 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滑雪被认为是计算机网络环境著作权保护的迫切需要。
2001年著作权法的第9条规定了“新闻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法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该个体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这是我国第一次用法律方法确立“新闻网络传播权”的民事权利。
但是,关于新闻网络传播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和保护方法,《著作权法》表示“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经过5年的漫长等待,我们终于等待了2001年摆在议事日程上的这个法规,表明了这个法规的制定和公布过程的困难和谨慎。
一、这是基于“带来的主义”的法规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可以引用的法律只有被讨论和正式公布的规则,也有助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但是,由于立法速度比网络世界技术的迅速发展慢,我国互联网行业一直处于“法律真空”的状态。
在1999年,中国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直接面临着通过网络传达纠纷的问题。 一时骚动的王蒙等6位作家向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企业申诉的事件中,法院在成文法中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排除版权法(这里是版权法)规定的作品采用方法中出现其他方法的可能性。 作品在网上发布,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出版、发行、公开表演等方法不同,但本质上是为了将作品传达给社会。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新的作品载体的出现,作品的采用范围等扩大,作品在网上传播应该认定为采用的一种形态。 ”。
“王蒙事件”在中国网络版权纠纷的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中国版权法还没有规定网络上发生的新问题的情况下,该事件审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版权方将其作品打入网络进行广播 这是后来法律法规确认的“新闻网络传播权”的雏形。
“王蒙案件”审理的第二年,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2条第2款的规定是“著作权” 把作品通过网络传达给公众,是采用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方法,著作权人有权用这种方法采用或允许别人作品,获得报酬。 "。
现行著作权法确定加入了“新闻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有权在该个体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定义。 这个定义在文案上明确参考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产品条约》的相关概念。 版权条约第八条是伯尔尼条约明确的传播权保护系统的迅速发展和完整性,弥补了随着新闻技术的迅速发展伯尔尼条约作者关于公开传播权的规定所揭示的不足。
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2000年制定的《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法律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5年4月30日,国家版权局和新闻产业部共同发布了《网络版权行政保护方法》,其中确定了侵犯新闻网络传播权的一系列行为。 该方法的制定实施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新闻网络传播权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我认为其更重要的意义不仅是填补了国内网络版权行政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也对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细化新闻网络传播权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笔者详细分析了《新闻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发现该条例的大部分复印件都是基于上述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及法律法规,多次是“带来主义”的法规。
二、确定了规定新闻网络传播权行业的“避风港”
也
用手搓东西
也
很热。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到目前为止,长期成为悬案的数字图书馆的法律问题是由国家法规制定的。 经营超星、书生等数字图书馆的企业,没有必要再踩着薄冰探寻法律的底蕴了吧。 他们应该做的只是依法重新审视自己的运营模式,制定快速的发展计划。
2 .远程教育避风港
《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为了通过新闻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计划,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拷贝作品、音乐作品或一张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 课件制作或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可以通过新闻网提供给注册学生,但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扶助贫困,通过新闻网络向农村地区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栽培养殖、疾病防治、防灾减灾等与扶贫相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诉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 从公告之日起30天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从不得提供其作品的公告之日起至满30天,对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其作品,按照公告的标准著作权人。 ”。
3. isp避难所
《条例》第20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互联网自动访问服务,或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提供自动转发服务,具备以下条件时,
(1)没有选择同时变更被传送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人获得。 "。
其次,关于isp接入运营商的互联网传输分段/缓存技术的应用,条例也有豁免的规定。 条例第21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了提高互联网的传输效率,自动保存从其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那里得到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提供给服务对象,且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变更自动记忆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
(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的原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影响服务对象获得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的
或。"
但是从222开始还不行还不行还不行还不行,还不行,b也行,还行,但是,但是,,
桃子
他说:““““““““““““““““““ ”。
5 .网络存储避风港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新闻存储空间,服务对象通过新闻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具备以下条件的,不负赔偿责任。
(1)表示该新闻存储空间为服务对象提供,决定公开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名称、联系方式、互联网地址
(二)没有变更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
(三)不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侵犯了权利,也没有合理的理由
(四)未直接从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中受益
(五)收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删除权利人承认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产品。
桃子
也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但是,从著作权保护法的实践来看,新闻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相当一部分没有通过行政方法处理,大部分权利人选择司法途径处理相关纠纷。 换句话说,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比向版权局投诉的人多。
在诉讼中,如何计算新闻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赔偿额一直是困扰很多法官和律师的课题。 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官参考了国家版权局20年前《出版复印作品报酬规定》规定的字数稿费的一定倍数,计算了网络传播行业的侵权赔偿额。
但是,网上发布与以前传来的纸媒发布不同。 例如,在网络分发中,“点击量”比“字符数”重要得多。 刊登在三个门户网站首页的侵权作品和在我的个人主页上刊登同样的作品,不能使对原作者的侵权程度同一天。 以前传来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显然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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